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對於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應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而對於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則應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此外,對於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則應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參考法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 (勞工保險條例 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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