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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