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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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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2. 2.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當職業災害勞工在接受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時,有權透過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的相關團體,作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這樣的參加可以一直持續到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的日子,並且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的限制。另外,如果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其相關的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條法規的依據來自於被保險人因保險期間罹患疾病,於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為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之相關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11月5日台87勞保三字第050207號函)。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者,其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保險給付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11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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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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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