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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尚未參加勞工保險,即保險效力生效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得依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津貼補助;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始辦理加保 ,如仍具工作能力者,得承認其加保資格,惟僅得領取勞保普通事故保險 給付,而前開二者所領之相關補助,不得超過原應參加勞工保險可請領之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金額

會議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要旨

勞工尚未參加勞工保險,即保險效力生效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津貼補助;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始辦理加保,如仍具工作能力者,得承認其加保資格,惟僅得領取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而前開二者所領之相關補助,不得超過原應參加勞工保險可請領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金額

要旨

勞工尚未參加勞工保險,即保險效力生效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申請津貼補助;若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始辦理加保,如仍具工作能力者,得承認其加保資格,惟僅得領取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而前開二者所領之相關補助,不得超過原應參加勞工保險可請領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金額

內容

全文內容:有關雇主未於勞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俟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始申報加保,其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津貼補助之適用疑義,改依下列規定辨理。另本會 97 年 1 月 28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44 號函與下列規定不合部份,停止適用。

1.勞工尚未參加勞工保險(即保險效力生效前)遭遇職業災害者,得依職保法第 6 條及第 9 條規定申請相關津貼補助。

2.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後始辦理加保,如仍具工作能力者,得承認其加保資格,惟其職業災害係發生在加保前,非屬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故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僅得領取勞保普通事故保險給付。

3.依前二項所領之相關補助,不得超過原應參加勞工保險可請領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金額。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28 日勞保 3 字第 0970140044 號函,與本函規定不合之部份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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