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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2.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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