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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經費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另有關之監督及審議事項(如經費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經費年度收支、決算之審議、經費保管及其運用之審議、重大業務之審議、重大計畫之考核及其他有關經費之審議等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一、第一項規定經費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另有關之監督及審議事項(如經費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經費年度收支、決算之審議、經費保管及其運用之審議、重大業務之審議、重大計畫之考核及其他有關經費之審議等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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