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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專款預算,作為補助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2.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所處之罰鍰,應撥入前項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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