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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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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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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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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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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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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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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促進就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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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其他保障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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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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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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