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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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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2. 2.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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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勞工之用,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其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前項專款,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提撥之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經費來源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基金並不能撥付供本法使用,故於本法另規定不受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以資適法,並規定本條之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之經費來源,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撥付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做為辦理本法各項補助用。

(0901011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本法之經費來源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惟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勞工保險基金並不能撥付供本法使用,故於本法另規定不受該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以資適法,並規定本條之會計業務應單獨辦理。   二、第二項規定本法之經費來源,除循預算程序由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一次撥付金額外,並按年由上年度收支結餘提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之金額,做為辦理本法各項補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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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勞工保險基金職業災害保險收支結餘提撥專款,作為加強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補助參加勞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