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7 條(勞工保險基金之運用)
快速跳轉
- 1.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 2.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 3.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規範勞保基金五大運用方式,第四款建立勞保紓困貸款的法律基礎。
Q · 勞保基金能拿來做什麼?我繳了那麼多年能借錢嗎?
五種運用方式,含被保險人貸款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一項,勞保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通過後,得運用於五種用途:公債及公司債投資、存放公營銀行、自設勞保醫院投資、對被保險人之貸款(即勞保紓困貸款)、政府核准的其他投資。第二項明定除上述用途和保險給付外不得移作他用。第三項規定紓困貸款的資格、額度、利率、期限由勞保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白話解讀
如果你加保勞保滿 15 年以上,你其實有一條銀行不會告訴你的低利借款管道,藏在這條法律的第一項第四款。本條規定勞保基金經勞保監理委員會通過,可以做五件事:投資公債公司債、存放公營銀行、投資自設醫院、「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政府核准的其他投資。第四款就是傳說中的「勞保紓困貸款」,每年由勞保局公告開放申請,貸款條件、額度、利率、期限都由保險人公告。利率長期維持在比銀行信貸低很多的水準(歷年多在 1.x% 到 2.x% 區間),額度依年度公告(過去多年為新台幣 10 萬元)。但這個資訊你在銀行櫃台永遠不會聽到,在勞保局也只在每年特定申請期才大力宣傳。看不見這條,你可能拿著刷卡循環利息 15% 的負擔,卻不知道自己有資格借 1.x% 的低利資金。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為勞保基金的運用規範,明定基金五大法定運用方式(公債投資、公營銀行存放、勞保醫院投資、被保險人貸款、政府核准其他投資),並建立基金不得挪用原則、收支透明公告義務,以及勞保紓困貸款的法律授權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紓困貸款是什麼?我有資格嗎?
勞保紓困貸款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7條第一項第四款由勞保局每年公告辦理的低利貸款。基本資格通常為勞保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5年以上,且符合公告的紓困事由(例如失業、減班、家屬重病、就學、災害)。額度與利率依年度公告為準。內行人提示:申請窗口通常在每年第一季開放,且名額有限先到先得。
Q2勞保基金到底怎麼運用?會不會被亂花?
本條第一項列出五種法定運用方式:投資公債、存放公營銀行、自設醫院投資、對被保險人貸款、政府核准的其他投資。第二項明定除這些用途和保險給付外不得移作他用,且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要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內行人提示:可查閱勞動部和勞保局每年公布的勞保基金運用績效報告。
Q3勞保基金五大運用方式是哪五項?
公債及公司債投資、存放公營銀行、自設勞保醫院投資、對被保險人貸款、政府核准其他投資。
Q4勞工保險基金管理運用辦法是什麼?
依本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的執行細則,規定基金管理組織、運用標的限制、風險控管等具體規範。
Q5什麼叫基金不得移作他用?
本條第二項明定勞保基金除五大法定運用方式和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或轉移處分。是封閉清單原則。
Q6勞保紓困貸款怎麼申請?
備齊投保證明、薪資證明、紓困事由證明,於勞保局公告期間(通常第一季)向合作銀行(多為台灣銀行)送件。
Q7勞保紓困貸款利率怎麼算?
歷年多在1.x%到2.x%區間,依年度勞保局公告為準。本利和用年金法計算,多為3年期分期還款。
Q8勞保基金績效怎麼查?
依本條第二項保險人按年公告義務,可至勞動部、勞保局官網查閱年度基金運用績效報告。
Q9勞保紓困貸款逾期怎麼處理?
依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會從未來可領取的保險給付中扣減,等於從退休金或失能給付裡扣回。
Q10勞保紓困貸款 vs 銀行信用貸款哪個有利?
利率上紓困貸款(1-2%)遠低於銀行信貸(3-15%),但額度小(多為10萬)、申請期限固定、需加保15年。短期小額紓困貸款大勝,長期大額仍需銀行信貸。
Q11勞保紓困貸款 vs 勞退新制提撥差在哪?
本條第67條的紓困貸款是勞保(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用方式;勞退新制是個人退休金專戶,不能借出。兩者基金性質完全不同。
Q12台灣勞保基金 vs 日本 GPIF 差在哪?
日本 GPIF 純市場化投資,不放貸給被保險人。台灣勞保基金保留第四款被保險人貸款機制,反映本地對勞工即時現金週轉需求的政策回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勞保紓困貸款 | 銀行信用貸款 | 信用卡循環 |
|---|---|---|---|
| 申請門檻 | 加保15年以上 | 信用評分達標即可 | 持卡即可 |
| 利率區間 | 約1.x%-2.x% | 約3%-15% | 約12%-15% |
| 額度 | 依年度公告(過去多為10萬) | 依信評最高百萬以上 | 依信用額度 |
| 申請時機 | 每年公告期限 | 全年隨時 | 刷卡即啟動 |
勞保紓困貸款
- 申請門檻
- 加保15年以上
- 利率區間
- 約1.x%-2.x%
- 額度
- 依年度公告(過去多為10萬)
- 申請時機
- 每年公告期限
銀行信用貸款
- 申請門檻
- 信用評分達標即可
- 利率區間
- 約3%-15%
- 額度
- 依信評最高百萬以上
- 申請時機
- 全年隨時
信用卡循環
- 申請門檻
- 持卡即可
- 利率區間
- 約12%-15%
- 額度
- 依信用額度
- 申請時機
- 刷卡即啟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 勞動部公告 114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 其積存數額
- 勞動部公告 113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 其積存數額
- 勞動部公告 112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 其積存數額
- 勞動部公告 111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 其積存數額
- 勞動部公告 110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 其積存數額
- 勞動部公告 109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 其積存數額
- 勞動部公告 108 年度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 其積存數額
-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7 條,訂定勞工保險局辦理一百零二年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紓困貸款,並自中華民國 102.01.07 生效
- 自 99 年 7 月 1 日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之貸款期間利率為 年息 1.33%
- 法律字第 0980051718 號
立法沿革 5 版
(0470711 制定)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後,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即行失效。
(0570705 全文修正)
保險人於審核殘廢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0680117 全文修正)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國家銀行或省(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0890630 修正)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國家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銀行。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入、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之制定施行,將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勞工保險基金存放於省(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規定,修正改為存放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銀行;另第三款作標點符號修正。
(0920113 修正)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公營銀行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 五、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為紓解被保險人經濟困難,增列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基金貸款之運用項目。原第四款移列第五款。 二、為辦理被保險人之貸款,於第三項增列相關辦理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以符程序。 三、其辦理事項應符合立法院審查勞工保險局主決議辦理。 四、依朝野協商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後,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即行失效。
保險人於審核殘廢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
勞工保險基金,經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之通過,得為左列之運用: 一、對於公債、庫券及公司債之投資。 二、存放於國家銀行或省(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 三、自設勞保醫院之投資及特約公立醫院勞保病房整修之貸款;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政府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入之投資。 勞工保險基金,除作為前項運用及保險給付支出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基金之收支、運用情形及其積存數額,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公告之。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及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之制定施行,將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勞工保險基金存放於省(市)政府指定之公營銀行規定,修正改為存放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銀行;另第三款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為紓解被保險人經濟困難,增列被保險人可向勞保基金貸款之運用項目。原第四款移列第五款。 二、為辦理被保險人之貸款,於第三項增列相關辦理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以符程序。 三、其辦理事項應符合立法院審查勞工保險局主決議辦理。 四、依朝野協商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