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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勞工保險條例 第 66 條(保險基金之來源及數額)

  1. 1.勞工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創立時政府一次撥付之金額。 二、政府撥補之金額。 三、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之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四、保險費滯納金。 五、基金運用之收益。 六、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
  2. 2.前項第二款政府撥補之金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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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工保險條例第 66 條規範勞保基金 6 大來源,2025 年修法將政府撥補入法成為法定義務。

Q · 勞保基金從哪裡來?政府真的會撥補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6 條,勞保基金來源含六大項:政府一次撥付、政府撥補、保費及孳息結餘、滯納金、運用收益、其他財源挹注。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法後,當保費收入少於給付支出時,中央政府「應」撥入適當經費或補助,從政策善意轉為法定義務,這是判斷勞保財務後盾最關鍵的條文。

白話解讀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這個日子,對台灣每一個有勞保的人都是分水嶺。在那之前,「政府撥補勞保基金」是政策善意,每年看政府心情編列預算,沒寫進法律。在那之後,本條第二項白紙黑字寫明「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本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之;遇當年度保險費收入少於保險給付支出之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應有」兩個字把它從「政府想撥才撥」變成「政府必須撥」。本條同時列出勞保基金的六大來源:政府一次撥付、政府撥補、保費收入結餘、滯納金、運用收益、其他財源挹注。這六項排序裡,前兩項都跟政府責任綁定。看懂這條的人,面對「勞保要破產」的恐慌時能更精準判斷:不是「政府會不會出手」的問題,是「政府怎麼出手」的問題。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6 條為勞保基金財務結構總則性規範,明定六大基金來源及政府撥補的法定義務。第二項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法後,將中央政府對勞保財務缺口的撥補從行政實務升格為法律義務,是台灣公共年金財政制度的重大轉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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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保真的會破產嗎?

「基金耗盡」和「給付停發」是兩件事。基金耗盡指勞保基金累積資產用完,這在精算上有可能發生。但給付停發是另一回事:本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意味著就算基金歸零,政府仍須以預算填補給付缺口。實務上這是隨收隨付制的概念。內行人提示:未來辯論勞保改革時,重點不是「會不會破產」,而是「政府撥補的金額和方式怎麼定」。

Q2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法到底改了什麼?為什麼說很重要?

本次修法將「政府撥補」從原本只是行政實務(每年編公務預算和特別預算挹注)正式入法成為基金來源之一,並明定當保費收入少於給付支出時,「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應有」是強制性法律用語,不是「得」(可以)。意義是把過去的政策善意轉為法律義務,未來政府不能說「今年不撥」。

Q3勞保基金從哪裡來?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6 條第一項,勞保基金有六大來源:政府一次撥付的金額、政府撥補的金額、當年度保險費及其孳息的收入與保險給付支出的結餘、保險費滯納金、基金運用的收益、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其中前兩項與政府責任綁定,第三至五項是制度自身的財務循環,第六項是預留彈性的兜底條款。

Q4勞保基金來源有哪些?

依本條第一項共六項:政府一次撥付、政府撥補、保費結餘、滯納金、運用收益、其他財源挹注。前兩項與政府責任綁定,第三至五項是制度自身財務循環,第六項是預留彈性。

Q5什麼是政府撥補入法?

指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法將原本政策性的政府撥補正式納入勞工保險條例第 66 條第二項,成為法律義務,中央政府不能任意停止撥補。

Q6「應有適當經費」是什麼意思?

「應」是法律強制用語,等同「必須」;「適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決定。法律鎖定了義務發生,但金額是政治決定。

Q7中央主管機關是哪個部會?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4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勞動部,負責編列年度撥補預算並監督勞工保險業務。

Q8政府撥補金額怎麼決定?

由勞動部依當年度政府財政狀況、勞保財務狀況、保費收入與給付支出差額估算後編列預算,送立法院審議通過。撥補時點通常配合會計年度。

Q9勞保財務狀況如何查詢?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每年公布勞保年度報告及精算評估報告,內含基金規模、收支狀況、未來收支預測,可於 bli.gov.tw 查詢。

Q10怎麼判斷一個勞保改革方案是否合理?

看三個指標:是否保留並強化本條第二項政府撥補義務、是否合理分攤費率調整與政府責任、是否搭配給付水準調整。三者缺一就不是完整改革。

Q11個人怎麼補強勞保不足的退休保障?

勞退新制自提(最多薪資 6%,享稅優)、商業年金險、長期投資(指數型 ETF 或共同基金)、退休後彈性工作。本條政府撥補義務化降低風險但不消除規劃需求。

Q12勞保 vs 勞退新制差在哪?

勞保是社會保險(本條規範),由制度統籌;勞退新制是個人帳戶制(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每月提繳 6% 到個人專戶,互不影響也互不替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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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法前後比較{ "label": "修法前(109 年起實務撥補但未入法)", "status": "政府撥補屬政策性決定,每年編列公務預算與特別預算挹注", "legal_binding": "無法律拘束力,下屆政府可決定不撥", "risk": "政治更迭可能中斷撥補,制度信任受影響" }{ "label": "修法後(114 年 12 月 30 日施行)", "status": "政府撥補入法為基金來源之一,當保費收入少於給付支出時應撥入適當經費", "legal_binding": "「應」字確立法律義務,違反須負法律與政治責任", "risk": "金額仍依年度預算決定,但「會撥」已有法律保障"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厚生年金保険法 第79条(積立金の運用)及び国民年金法 第85条(国庫負担)— 國庫負擔率法定化
🇰🇷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101조(기금의 설치 및 조성)— 國民年金基金設置與來源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64条(社会保险基金来源)— 含財政補貼條款
🇩🇪 德國SGB IV § 67(Mittel des Versicherungsträgers)+ SGB VI § 213(Bundeszuschuss zur gesetzlichen Rentenversicherung)— 聯邦補貼公共年金
🇫🇷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 200-1 et L 241-2(contribution de l'État aux régimes de sécurité sociale)
🇺🇸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 201 (42 U.S.C. § 401) — Federal Old-Age and Survivors Insurance Trust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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