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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5 條(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2.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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