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65-5 條(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義務)
- 1.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 2.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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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65 條之 5 授權勞保局跨機關調閱戶政、健保、稅務等資料審核給付,相關機關不得拒絕。
Q · 勞保局可以查我的健保和稅務資料嗎?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勞保局為審核給付業務所需,可洽請戶政、稅務、健保、勞動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不需要當事人個別同意。同時勞保局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上你不會收到「資料正被調閱」的通知。
白話解讀
勞保局審你的給付申請時,他們手上的資料比你想的多得多。本條讓勞保局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可以「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且明文規定各機關「不得拒絕」。這四個字很關鍵:戶政、稅務、健保、勞動部、移民署的資料庫對勞保局是開放的。你申請失能給付時提供的醫療紀錄,他們可以對照健保資料;你申報的工作經歷,他們可以對照勞退提繳資料;你聲稱的家屬狀況,他們可以調戶籍謄本。這條法律的另一面是個資保護義務:取得的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實務上你不會收到「你的健保資料正被勞保局調閱」的通知。這條法律建立了一個你看不見的資料流網絡,知道它存在,你才能用正確的態度面對勞保局的詢問。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 為勞保跨機關資料調閱與保密義務之授權規範,賦予保險人(勞保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定權限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業務必要資料,並要求其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雙重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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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勞保局可以查我的健保資料嗎?▾
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勞保局為審核業務需要,可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相關機關不得拒絕。健保資料是常被調閱的對象之一,特別是審核失能給付、職災給付、傷病給付時。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申請給付時提供的傷病經過,會和健保就醫紀錄交叉比對。如果說法不一致,給付會被質疑甚至駁回。
Q2勞保局保有我哪些資料?我能查嗎?▾
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你有權向勞保局申請查詢和請求閱覽,他們應在 30 天內回覆。你可以申請的內容包括:投保紀錄、提繳紀錄、給付申請紀錄、調閱資料明細等。內行人提示:在申請大筆給付(如失能、老年)前,先做一次資料查詢,確認勞保局手上資料和你的記憶一致。發現錯誤可以同時申請更正。
Q3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 是什麼?▾
授權勞保局為審核給付業務跨機關調閱資料,相關機關不得拒絕,同時要求勞保局盡保密義務之雙重結構條款。
Q4勞保局有權調我哪些機關的資料?▾
戶政(戶籍)、稅務(薪資申報)、健保署(就醫紀錄)、勞動部(勞退提繳)、移民署(出入境),凡與勞保業務相關者皆可。
Q5「相關機關不得拒絕」什麼意思?▾
法律強制性規定,被洽請的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空間,不能以保密、業務繁忙、需當事人同意為由拒絕提供資料。
Q6勞保局調閱資料要通知我嗎?▾
不用。本條為法律授權的例外,不需要當事人個別同意,也無事前或事後通知義務,當事人不會收到調閱通知。
Q7怎麼查勞保局保有我哪些資料?▾
備妥身分證影本,依個資法第 10 條向勞保局申請「個人資料查詢及請求閱覽」,註明查詢項目,30 日內必須回覆。
Q8怎麼申請更正勞保局誤植的資料?▾
依個資法第 11 條提出更正申請,附證明文件(薪資轉帳紀錄、雇主投保證明、戶籍謄本等),勞保局應於 30 日內處理。
Q9勞保給付被駁回怎麼陳述意見?▾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請求陳述意見機會,要求勞保局具體說明依據哪些調閱資料,再逐項提出反證。
Q10怎麼避免勞保資料對照不符被駁回?▾
申請大筆給付前,先依個資法第 10 條送出資料查詢,看清楚勞保局手上版本,再決定申請書怎麼填,避免說法牴觸。
Q11勞保條例 65-5 vs 全民健保法第 80 條的調閱權差在哪?▾
65-5 範圍涵蓋勞保所有業務、相對機關不得拒絕;健保法 80 條僅限健保業務、相對機關可拒絕但須說明。65-5 更強。
Q1265-5 vs 個資法第 15 條哪個優先適用?▾
勞保條例 65-5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個資法第 15 條為一般法,但勞保局取得資料後之處理仍受個資法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勞保條例 65-5 | 全民健保法 80 | 個資法 15 | 稅捐稽徵法 33 |
|---|---|---|---|---|
| 資料調閱授權範圍 | 業務必要時可調閱戶政、稅務、健保等 | 限健保業務必要,調閱範圍較窄 | 公務機關須符合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 限稅務調查必要,最嚴格 |
| 相對機關拒絕權 | 明文不得拒絕 | 得拒絕但須說明 | 依各機關權限決定 | 明文不得拒絕 |
| 當事人同意要求 | 免同意 | 原則免同意 | 原則需告知 | 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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