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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勞工保險條例65-5資料之提供及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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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2. 2.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勞保條例第 65 條之 5 授權勞保局跨機關調閱戶政、健保、稅務等資料審核給付,相關機關不得拒絕。

Q · 勞保局可以查我的健保和稅務資料嗎?

可以,本條授權勞保局跨機關調閱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勞保局為審核給付業務所需,可洽請戶政、稅務、健保、勞動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各該機關不得拒絕,不需要當事人個別同意。同時勞保局須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實務上你不會收到「資料正被調閱」的通知。

白話解讀

勞保局審你的給付申請時,他們手上的資料比你想的多得多。本條讓勞保局和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可以「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且明文規定各機關「不得拒絕」。這四個字很關鍵:戶政、稅務、健保、勞動部、移民署的資料庫對勞保局是開放的。你申請失能給付時提供的醫療紀錄,他們可以對照健保資料;你申報的工作經歷,他們可以對照勞退提繳資料;你聲稱的家屬狀況,他們可以調戶籍謄本。這條法律的另一面是個資保護義務:取得的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但實務上你不會收到「你的健保資料正被勞保局調閱」的通知。這條法律建立了一個你看不見的資料流網絡,知道它存在,你才能用正確的態度面對勞保局的詢問。

法律定性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 為勞保跨機關資料調閱與保密義務之授權規範,賦予保險人(勞保局)及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定權限洽請相關機關提供業務必要資料,並要求其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辦理資安稽核、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雙重結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勞保局可以查我的健保資料嗎?

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勞保局為審核業務需要,可洽請相關機關提供資料,相關機關不得拒絕。健保資料是常被調閱的對象之一,特別是審核失能給付、職災給付、傷病給付時。內行人提示:這代表你申請給付時提供的傷病經過,會和健保就醫紀錄交叉比對。如果說法不一致,給付會被質疑甚至駁回。

Q2勞保局保有我哪些資料?我能查嗎?

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你有權向勞保局申請查詢和請求閱覽,他們應在 30 天內回覆。你可以申請的內容包括:投保紀錄、提繳紀錄、給付申請紀錄、調閱資料明細等。內行人提示:在申請大筆給付(如失能、老年)前,先做一次資料查詢,確認勞保局手上資料和你的記憶一致。發現錯誤可以同時申請更正。

Q3勞工保險條例第 65 條之 5 是什麼?

授權勞保局為審核給付業務跨機關調閱資料,相關機關不得拒絕,同時要求勞保局盡保密義務之雙重結構條款。

Q4勞保局有權調我哪些機關的資料?

戶政(戶籍)、稅務(薪資申報)、健保署(就醫紀錄)、勞動部(勞退提繳)、移民署(出入境),凡與勞保業務相關者皆可。

Q5「相關機關不得拒絕」什麼意思?

法律強制性規定,被洽請的機關沒有自由裁量空間,不能以保密、業務繁忙、需當事人同意為由拒絕提供資料。

Q6勞保局調閱資料要通知我嗎?

不用。本條為法律授權的例外,不需要當事人個別同意,也無事前或事後通知義務,當事人不會收到調閱通知。

Q7怎麼查勞保局保有我哪些資料?

備妥身分證影本,依個資法第 10 條向勞保局申請「個人資料查詢及請求閱覽」,註明查詢項目,30 日內必須回覆。

Q8怎麼申請更正勞保局誤植的資料?

依個資法第 11 條提出更正申請,附證明文件(薪資轉帳紀錄、雇主投保證明、戶籍謄本等),勞保局應於 30 日內處理。

Q9勞保給付被駁回怎麼陳述意見?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請求陳述意見機會,要求勞保局具體說明依據哪些調閱資料,再逐項提出反證。

Q10怎麼避免勞保資料對照不符被駁回?

申請大筆給付前,先依個資法第 10 條送出資料查詢,看清楚勞保局手上版本,再決定申請書怎麼填,避免說法牴觸。

Q11勞保條例 65-5 vs 全民健保法第 80 條的調閱權差在哪?

65-5 範圍涵蓋勞保所有業務、相對機關不得拒絕;健保法 80 條僅限健保業務、相對機關可拒絕但須說明。65-5 更強。

Q1265-5 vs 個資法第 15 條哪個優先適用?

勞保條例 65-5 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個資法第 15 條為一般法,但勞保局取得資料後之處理仍受個資法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勞保條例 65-5全民健保法 80個資法 15稅捐稽徵法 33
資料調閱授權範圍業務必要時可調閱戶政、稅務、健保等限健保業務必要,調閱範圍較窄公務機關須符合法定職務必要範圍限稅務調查必要,最嚴格
相對機關拒絕權明文不得拒絕得拒絕但須說明依各機關權限決定明文不得拒絕
當事人同意要求免同意原則免同意原則需告知免同意

勞保條例 65-5

資料調閱授權範圍
業務必要時可調閱戶政、稅務、健保等
相對機關拒絕權
明文不得拒絕
當事人同意要求
免同意

全民健保法 80

資料調閱授權範圍
限健保業務必要,調閱範圍較窄
相對機關拒絕權
得拒絕但須說明
當事人同意要求
原則免同意

個資法 15

資料調閱授權範圍
公務機關須符合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相對機關拒絕權
依各機關權限決定
當事人同意要求
原則需告知

稅捐稽徵法 33

資料調閱授權範圍
限稅務調查必要,最嚴格
相對機關拒絕權
明文不得拒絕
當事人同意要求
免同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民年金法第 108 条(情報提供等の求め)
韓國국민연금법 제97조(자료의 제공 요청)
中國社会保险法 第 82 条(社保资料调取)
德國SGB X §§ 67-77(社會保險資料保護與機關間傳遞)
法國Code de la sécurité sociale L.114-12(社保機關間資料交換)
美國Social Security Act § 1106 / 42 U.S.C. § 1306(社安資料調閱與保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70717 增訂)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其他業務之需要,常須洽請相關機關協助,爰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及保險人之資料保護義務。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097071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其他業務之需要,常須洽請相關機關協助,爰規定各相關機關提供資料及保險人之資料保護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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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5 條規定:「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保險條例第 65-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