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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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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謂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的執行和管理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和執行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0101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0901011 制定)

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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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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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