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條,所謂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在中央、直轄市和縣(市)的執行和管理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這些主管機關有責任監督和執行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本法之各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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