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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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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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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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23 制定)
本法之免課稅捐、保險費免繳、故意造成事故不給付、故意犯罪行為不給付、養子女請領保險給付之條件、無謀生能力之範圍、年金給付金額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事項、基金之管理及運用等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本保險係自勞工保險抽離,惟相關基本規範事項,未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性質不同而有區別規定之必要,另為避免造成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疑慮,並符合保險人行政處理實況,爰定明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之事項。
- 故意名詞
- 故意犯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1100423 制定)
本保險係自勞工保險抽離,惟相關基本規範事項,未因本保險及勞工保險性質不同而有區別規定之必要,另為避免造成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疑慮,並符合保險人行政處理實況,爰定明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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