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103

快速跳轉
  1. 1.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2. 2.依前項後段規定選擇適用本法請領保險給付情形,勞工保險條例已進行之消滅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本法施行後之消滅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3. 3.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第一項規定選擇後,經保險人付,不得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同一保險事故之保險給付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且該給付請求權時效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依前項後段規定選擇適用本法請領保險給付情形,勞工保險條例已進行之消滅時效期間尚未完成者,其已經過之期間與本法施行後之消滅時效期間,合併計算。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依第一項規定選擇後,經保險人核付,不得變更。

立法理由一、為維護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權益,並兼顧法安定性原則,爰於第一項前段定明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且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仍依該條例規定辦理。至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於本法施行後尚未提出給付申請,且請求權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於後段規定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為規範勞工保險條例與本法銜接適用之相關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爰於第二項定明依相關法律進行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予合併計算。   三、為確保保險給付核發之安定性,相關給付經核付後即不得變更,爰為第三項規定。

  • 受益人名詞
  • 勞工保險條例法規
  • 請求權時效名詞
  • 消滅時效名詞
  • 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維護被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權益,並兼顧法安定性原則,爰於第一項前段定明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保險事故,且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仍依該條例規定辦理。至本法施行前遭遇職業災害,於本法施行後尚未提出給付申請,且請求權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尚未完成者,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於後段規定得選擇適用本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為規範勞工保險條例與本法銜接適用之相關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爰於第二項定明依相關法律進行之消滅時效期間,應予合併計算。   三、為確保保險給付核發之安定性,相關給付經核付後即不得變更,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3 條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傷病、失能或死亡保險事故,其本人或受益人已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1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