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 津貼,惟遺屬未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時,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 法施行後,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 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惟遺屬未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時,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要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惟遺屬未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時,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後,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主旨
有關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前發生職業災害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惟遺屬未申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於該法施行後,得否依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該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103 條規定略以,被保險人於災保法施行前之同一保險事故,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申請保險給付者,仍適用該條例規定;尚未提出申請者,得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前開條例之規定請領給付。另依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 年 1 月 29 日台 80 勞保二字第 31048 號函略以,喪葬津貼與遺屬津貼係死亡給付內不同項目,兩種性質不同,得分別請領。爰旨揭死亡事故,已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者,依前開函示意旨,並為強化遺屬之給付權益,於災保法施行後,旨揭遺屬得依該法第 103 條規定,選擇適用災保法或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