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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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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2. 2.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3. 3.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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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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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1100423 制定)

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立法理由一、為保障受僱勞工工作安全,爰於第一項定明應參加本保險之勞工。第一款所定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包含領有技師、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包含公司、行號、工廠、農場、牧場及人民團體等設立登記;設有稅籍,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稅籍登記;聘僱許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令核發之聘僱許可;勞工受僱於符合上開規定之雇主,均屬依本款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之情形。   二、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為十五歲以上之受僱勞工,惟考量未滿十五歲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受僱從事工作,為保障是類人員工作之安全,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所定人員雖非屬第一項之勞工,惟其從事相關事務亦有安全保障需求,爰於第三項定明是類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另第三款所稱報酬不以薪資所得為限,併予說明。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法規
  • 報酬名詞
(1100423 制定)

一、為保障受僱勞工工作安全,爰於第一項定明應參加本保險之勞工。第一款所定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包含領有技師、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包含公司、行號、工廠、農場、牧場及人民團體等設立登記;設有稅籍,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為稅籍登記;聘僱許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令核發之聘僱許可;勞工受僱於符合上開規定之雇主,均屬依本款規定應參加本保險之情形。   二、依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者為十五歲以上之受僱勞工,惟考量未滿十五歲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得受僱從事工作,為保障是類人員工作之安全,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所定人員雖非屬第一項之勞工,惟其從事相關事務亦有安全保障需求,爰於第三項定明是類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另第三款所稱報酬不以薪資所得為限,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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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