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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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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2. 2.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3. 3.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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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8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法人名詞
  • 勞動基準法法規
  •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法規
  • 報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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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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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