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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 6 條

  1. 1.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發聘僱許可之雇主。 二、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及公、私立學校之受僱員工。
  2. 2.前項規定,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未滿十五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亦適用之。
  3. 3.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一、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三、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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