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 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 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
主旨
有關所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11 月 24 日保納新字第 11160364340 號函。
二、旨案與本部 107 年 8 月 28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70140431 號函及 108 年 3 月 14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801401501 號函,有關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成立巷弄長照站及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皆係基於政府辦理之社會福利服務計畫,以村(里)辦公處為服務據點,僱用員工提供在地化照顧服務,性質相近。爰村(里)辦公處辦理旨揭業務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宜,比照本部上開 2 函釋規定辦理。另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所僱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嗣後如遇與本案性質類似者,請貴局比照前開函釋辦理。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1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