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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 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 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

發文機關 勞動部發文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

要旨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

主旨

有關所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為所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勞工退休金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1 年 11 月 24 日保納新字第 11160364340 號函。

二、旨案與本部 107 年 8 月 28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70140431 號函及 108 年 3 月 14 日勞動保 2 字第 10801401501 號函,有關依「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計畫」成立巷弄長照站及設置「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皆係基於政府辦理之社會福利服務計畫,以村(里)辦公處為服務據點,僱用員工提供在地化照顧服務,性質相近。爰村(里)辦公處辦理旨揭業務僱用之員工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事宜,比照本部上開 2 函釋規定辦理。另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部分,比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規定,為所僱人員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三、嗣後如遇與本案性質類似者,請貴局比照前開函釋辦理。

正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本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1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勞動部就村(里)辦公處辦理「兒少課後照顧」,成立投保(提繳)單位 為所僱用之員工如何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暨提繳 勞工退休金等事項之說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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