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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會開會時,得邀請勞保局或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2. 申請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審議會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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