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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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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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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根據該法條,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二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裡提到,申請人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民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並且如果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可以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審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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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8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