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根據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8 條,中央主管機關收到審議申請書後,認為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但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根據該法條,申請人在收到通知後二十日內進行補正,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延期。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在農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裡提到,申請人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農民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並且如果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可以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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