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保險人。
依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若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合失業給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取之失業給付返還保險人。 範例:某位申請人與原雇主發生勞資爭議,經確定後被判定不符合失業給付規定,根據該法條規定,該申請人必須在確定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取的失業給付金額返還給保險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