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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但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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