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申請審議。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人對失業給付的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規定申請審議。 參考資料:民間司法考察,文件編號: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 其中,有一位申請人對失業給付的核定有異議,依照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審議,並在接到核定通知的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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