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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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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失業給付之核定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申請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申請人對失業給付的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的規定申請審議。 參考資料:民間司法考察,文件編號: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 其中,有一位申請人對失業給付的核定有異議,依照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向保險人提出申請審議,並在接到核定通知的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相關申請。

  • 核定名詞
  • 異議名詞
  •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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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申請人對失業給付之核定有異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