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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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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失業給付時,得檢附本人名義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以轉帳方式請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8條,申請人申請失業給付時,得檢附本人名義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以轉帳方式請領。這條法規的意旨是讓申請人能夠提供自己名下的存簿資料,並且使用轉帳方式請領失業給付。在此情境中,例如原告提出了郵寄退保申報表及信封正反面影本、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第一商業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等文件,顯示了法院所引用的相關法規及個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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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失業給付時,得檢附本人名義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以轉帳方式請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