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保險人。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領取失業給付者應自再就業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保險人。依此條規定,被裁定領取失業給付的人需在重新就業後三天內通知相關單位,包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保險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相關單位能夠及時調整失業給付的發放情況,避免發生不必要的錯誤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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