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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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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6條,若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其他工作收入,就必須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是要求失業者必須在有其他工作收入時向就業服務機構報告的規定。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失業者在有其他工作收入的情況下,能夠遵守規定並及時通報。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八勞保一字第0一一四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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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