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