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其他工作收入者,應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6條,若失業期間或受領失業給付期間有其他工作收入,就必須於申請失業認定或辦理失業再認定時,告知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這是要求失業者必須在有其他工作收入時向就業服務機構報告的規定。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失業者在有其他工作收入的情況下,能夠遵守規定並及時通報。 參考資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台八十八勞保一字第0一一四八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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