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工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不接受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 二、與原任工作性質之教育、訓練及專長不同或不相似。 三、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所填希望工作地點及原工作所在地以外之縣 (市) ,且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了申請人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情況下,可以請領失業給付的情況。根據該法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規定,如果申請人的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三分之二、與原任工作性質的教育、訓練及專長不同或不相似、或者工作地點位於申請人辦理求職登記時所填希望工作地點及原工作所在地以外的縣(市),且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則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7條的規定,申請人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的工作情況下,即使符合上述情況,仍可請領失業給付。例如,被保險人在非自願離職後找到的工作的工資低於離職當月工資的三分之二,符合了法條第一項的情況,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參考資料: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勞保一字第011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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