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失業給付: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失業期間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過基本工資。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