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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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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9 條,失業給付應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另外,如果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則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範例: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9 條,如果某位申請人的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30,000 元,則失業給付每月發給 6,000 元(30,000 元的百分之六十)。假如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為 27,000 元,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的部分(24,000 元),則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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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