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9 條,失業給付應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另外,如果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則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範例: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9 條,如果某位申請人的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為 30,000 元,則失業給付每月發給 6,000 元(30,000 元的百分之六十)。假如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的總額為 27,000 元,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的部分(24,000 元),則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超出部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