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工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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