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之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0條,在領取失業給付後,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這表示在領取失業給付後,即使之前擁有的繳費年資已經用完,再次獲得失業給付時,繳費年資會重新計算。這個規定確保了失業者在經過一段時間後,仍能夠再次獲得失業給付的保障。例如,如果一名勞工在過去領取了失業給付,然後重新就業,如果再次失業,根據這個規定,他可以重新計算繳費年資,再次獲得失業給付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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