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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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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之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0條,在領取失業給付後,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這表示在領取失業給付後,即使之前擁有的繳費年資已經用完,再次獲得失業給付時,繳費年資會重新計算。這個規定確保了失業者在經過一段時間後,仍能夠再次獲得失業給付的保障。例如,如果一名勞工在過去領取了失業給付,然後重新就業,如果再次失業,根據這個規定,他可以重新計算繳費年資,再次獲得失業給付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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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給期間以六個月為限。每次領取失業給付後,其失業給付繳費年資應重行起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