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11

快速跳轉

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並填寫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後,應自求職登記之日起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未能於該七日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時,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轉請保險人發失業給付。 第一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 (市) 勞工行政機關發給之證明;其有取得困難者,得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同意,以書面釋明理由代替之。 前項文件或書面,應載明離職原因。 申請人未檢齊第一項規定文件者,應於七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11條,該條規定了被保險人在離職後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的程序,並應提供相應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以及足資證明身分的文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則有相應的時間內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的義務,如果未能及時完成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應於翌日完成失業認定,轉請保險人核發失業給付。此外,該條還明確了離職證明文件的內容和補正程序。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使用勞動部或各縣市勞動局官方網站上相關的法規解釋或指引,或者相關的裁決案例等。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被保險人於離職後,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