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實施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推介就業及安排職業訓練所需,得請申請人提供下列文件: 一、最高學歷及經歷證書影本。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照或執業執照影本。 三、曾接受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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