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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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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外,應另備下列文件: 一、離職前擔任工作之性質、內容、期間及暴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經歷報告。 二、職業病診斷書。 三、過去工作期間之工作環境檢測資料。但原事業單位已關廠歇業,無法提出者,應檢附一年以上相關疾病之就醫紀錄及健康檢查資料,必要時提供相關病理切片報告。
  2. 2.前項第二款所定之職業病診斷書,應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出具: 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優等以上醫院之專科醫師。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之專科醫師。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醫院之專科醫師。 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3. 3.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等離島地區者,其第一項第二款之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4. 4.本條例施行區域外者,其第一項第二款之職業病診斷書,得由原應診醫院或診所之醫師出具,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5. 5.從事石礦、煤礦、金屬礦業罹患塵肺症勞工,無法提出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環境檢測資料,得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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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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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者,除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檢具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