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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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請領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勞工保險給付時,保險人應自其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至本貸款本息足額清償為止。但保險給付之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不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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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8條,被保險人若要請領勞工保險給付,保險人應自每次得領取保險給付金額扣減三分之一,直到貸款本息清償為止。但若保險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為醫療給付者,則不予扣減。 舉例來說,根據中華民國勞工保險條例第36條,被保險人如果因工作受傷或生病需要醫療治療,就可以向保險人請領醫療給付。根據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第8條,如果請領的醫療給付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則不會進行扣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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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