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因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受災(以下簡稱受災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災後六個月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 一、死亡或失蹤,並符合政府核發死亡或失蹤救助金之標準。 二、領取政府核發重傷慰助金。 三、符合領取政府核發安遷慰助金或淹水救助金之標準。 四、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之現金救助、補助或產業輔導專案措施之補助費。 受災被保險人於前項保險費支應期間內死亡時,支應至其死亡之當日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核名詞
- 重傷名詞
- 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莫拉克颱風受災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支應及傷病給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