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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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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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6條第3項,職業災害勞工領取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保。參考資料為勞工保險條例第56條第3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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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