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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失能狀態符合勞保失能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項目,請領本法失能一次金,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依失能等級之給付日數計算之。
  2. 前項失能等級共分為十五等級,各等級之給付日數如下: 一、第一等級:一千八百日。 二、第二等級:一千五百日。 三、第三等級:一千二百六十日。 四、第四等級:一千一百一十日。 五、第五等級:九百六十日。 六、第六等級:八百一十日。 七、第七等級:六百六十日。 八、第八等級:五百四十日。 九、第九等級:四百二十日。 十、第十等級:三百三十日。 十一、第十一等級:二百四十日。 十二、第十二等級:一百五十日。 十三、第十三等級:九十日。 十四、第十四等級:六十日。 十五、第十五等級: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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