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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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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於請領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後,再因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失能給付: 一、失能一次金:按失能程度加重前後之失能等級,依各該失能等級給付日數之差額計算發給。 二、失能年金: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領取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2. 2.請領本保險失能年金之被保險人,再因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按其評估後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年金給付。但失能程度仍符合原領年金給付條件者,應繼續發給原領年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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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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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6 條規定:「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於請領本保險或勞工保險失能一次金後,再因職業傷病致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