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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使用架線等作業,應於下列各款時機,確認所定項目之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一、組裝或變更時: (一)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 (二)集材機、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 二、試運轉時: (一)主索、曳索、作業索、支持索及安裝索等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 (二)搬器或吊材滑車與鋼索之連結狀況。 (三)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 三、每日作業開始前: (一)煞車裝置機能。 (二)作業索、吊材索等之有無異常。 (三)運材索道之搬器有無異常及搬器與曳索之連結狀況。 (四)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 四、強風、大雨、大雪等惡劣氣候及中級以上地震後: (一)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 (二)集材機、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 (三)主索、曳索、作業索、支持索及安裝索等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 (四)信號聯絡裝置有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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