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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鏈鋸之使用,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在安全平穩之處,由單人操作起動。起動前先關閉電氣開關,空拉起動索,確認各部無異常後,始可啟動。 二、不得在加燃料處或溢流燃料時啟動。 三、使用或保養鏈鋸時,不得吸煙。 四、拆除火星塞檢查火花時,應先關閉電氣開關後,拉動起動索排出氣缸內可燃性氣體。 五、林地內攜帶鏈鋸移動時,應確實停止引擎。 六、鋸木時不得拆除空氣濾清器及消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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