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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伐木作業區,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 一、凡接近作業地區、道路、住所之危險性枝條或枯立木,易受吹倒或阻絆作業之樹枝,於正式作業前由具經驗之伐木勞工伐除之。 二、於伐木作業區各出入口,設置警戒標示及嚴禁煙火標示。 三、凡有危及公路或鐵路交通之伐木作業,在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後,始得進行作業。 四、伐木作業有危及鋼索等裝備時,該作業應在鋼索等設備開始設置前完成。 五、伐木作業時,使作業人員遠離伐木場所。 六、凡在高壓電及其他有電力線存在之區域,非在適當監督人員監視下或已採有特殊措施足以避免危險時,不得從事伐木有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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