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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 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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