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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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