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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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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所提到的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 條,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這段法條的重點在於碼頭或船舶設置的各項安全設施,必須經過相應管理機關或經營者的授權,才能進行移動。若因緊急情況需要移動,必須在緊急情況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中未提供具體案例或相關資訊,因此無法提供符合100%關聯度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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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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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 條規定:「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