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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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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
  2. 2.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 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登。 三、保持穩定及牢繫,使攀登時,不致發生捲曲、擺動及傾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規《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20條主要是要求船方在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進行作業時,必須提供適當的繩梯供人上下船舶使用。繩梯應具有足夠的長度和寬度,以確保安全上下船舶;腳踏板應具有特定的距離,以方便攀登;而且繩梯必須保持穩定且牢固,以避免在攀登時產生捲曲、擺動或傾斜的情況。 舉例來說,上述法規要求繩梯必須具有足夠的長度和寬度,使得人能夠安全上下船舶。這符合碼頭裝卸作業時要提供良好的安全設施,以確保工人的安全。 參考資料:「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最新修訂日期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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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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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規定:「駁船、筏或木排在船邊作業者,除另有其他適當之安全設施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前項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