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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進出艙口之梯,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梯為踏條者,二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三公分,梯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梯後空間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並設置穩固之把手。 二、梯為踏板者,踏板深度不得小於十一點五公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並設置穩固之把手。 三、梯之上端設置固定之欄桿或扶手。 四、貨物堆放之位置與梯之間,保持適當淨空,以利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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