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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方不得使工作者使用航政機關准許以外之設備進出艙口。
  2. 前項艙口,自貨艙甲板至艙底深逾一點五公尺,且在艙口周圍未設圍柵、圍板或其他防護設備者,在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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