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9 條規定船方應保持艙口蓋板及支持蓋板之艙口樑於完整無缺狀態,並預留堆放位置。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艙口蓋板須留置於碼頭上,船方應在其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 舉例:如果船方發現艙口蓋板無法存放在船上,依據此法規,船方應立即在堆放區周圍設置適當圍欄或警告標示,以確保碼頭工人的安全。這樣的安排可以防止意外發生,符合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9 條的要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