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4條的規定,第一款要求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這個規定旨在保障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的完整性,避免因其他用途而導致損壞。參考資料中提到了有關船舶設備的損壞,這條規定即可應用於船舶裝卸作業中,保障裝卸安全。 第二款要求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這個規定旨在確保艙口樑的穩固性和固定性,避免在裝卸作業中發生意外。這條規定可以與參考資料中提到的船舶設備損害相關,作為保障裝卸過程中安全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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