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
  2. 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