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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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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
  2. 2.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34條的規定,第一款要求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這個規定旨在保障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的完整性,避免因其他用途而導致損壞。參考資料中提到了有關船舶設備的損壞,這條規定即可應用於船舶裝卸作業中,保障裝卸安全。 第二款要求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鎖緊設備,以保持艙口樑之平穩及固定,防止其移位。這個規定旨在確保艙口樑的穩固性和固定性,避免在裝卸作業中發生意外。這條規定可以與參考資料中提到的船舶設備損害相關,作為保障裝卸過程中安全的重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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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4 條規定:「船方不得將艙口蓋板及艙口樑移作過貨棧台或其他用途,以免損壞。船方應於艙口樑之兩端,設置安全插梢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