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對於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3 條,該條規定了在進行裝卸作業時,如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如果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根據該條規定,與其相關的案例可從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裁判書中找到。具體來說,可以舉出曾發生在碼頭裝卸作業中,由於未設置防護網導致物體墜落,進而威脅到下層工作人員安全的案例作為參考。同時,可以進一步釐清在這樣的情況下,雇主的責任及應該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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