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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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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3 條,該條規定了在進行裝卸作業時,如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但如果設有防護網或防護帆布等,足以防止物體飛落危害的情況下,則不在此限。 根據該條規定,與其相關的案例可從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裁判書中找到。具體來說,可以舉出曾發生在碼頭裝卸作業中,由於未設置防護網導致物體墜落,進而威脅到下層工作人員安全的案例作為參考。同時,可以進一步釐清在這樣的情況下,雇主的責任及應該採取的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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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3 條規定:「艙口上層進行裝卸作業,有導致物體飛落之虞時,雇主不得使勞工同時在同一艙口之下層貨艙或甲板從事作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