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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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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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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
緣
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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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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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工作場所及通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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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扶梯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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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照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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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蓋板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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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起重裝置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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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裝卸作業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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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防護具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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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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