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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船方對於堆置於船舶中層艙之貨物與艙口圍間之距離,應保持一公尺以上,以利開啟艙口蓋板或移動艙口樑,並防止貨物移動造成掉落事故。
  2. 船方對於露天甲板之艙口蓋板與艙口緣圍並置時,應放置整齊,堆放高度不得超過艙口緣圍之高度,且與艙口緣圍保持一公尺以上之距離,並妥為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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