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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使用起重機具或吊索由艙口裝卸貨物者,雇主應指派人員擔任指揮作業。
  2. 前項作業,於同一艙口在同一時間有二組以上人員分別作業者,雇主應各指派人員負責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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