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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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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以上;空氣中氧氣濃度有未滿百分之十八之虞時,應設置當通風換氣設施,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
  2. 2.前項作業場所,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械,以避免排出之廢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板全開,並已充分通風換氣,且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的措施。在此情況下,碼頭裝卸地點被視為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因此雇主需要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此外,根據勞工安全衞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雇主對缺氧空氣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上兩項規定都要求雇主在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提供有效的通風換氣設施,並禁止使用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氣危害勞工。如果在艙口蓋板全開無危害之虞的情況下,則可以使用柴油內燃機之機械,但必須確保不會對勞工造成危害。因此,這些規定都是為保護勞工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而訂定的。 參考資料: 勞工安全衞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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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6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置備測定儀器,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