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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於貨艙內或其他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作業時,應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除設有效通風換氣設施外,不得使用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氣危害勞工。但在艙口蓋板全開無危害之虞者,得使用柴油內燃機之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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