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在坑內、深井、沉箱、儲槽、隧道、船艙或其他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工作,應依缺氧症預防規則,採取必要的措施。在此情況下,碼頭裝卸地點被視為自然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因此雇主需要確認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此外,根據勞工安全衞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雇主對缺氧空氣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上兩項規定都要求雇主在自然換氣不充分之場所提供有效的通風換氣設施,並禁止使用內燃機之機械,以免排氣危害勞工。如果在艙口蓋板全開無危害之虞的情況下,則可以使用柴油內燃機之機械,但必須確保不會對勞工造成危害。因此,這些規定都是為保護勞工工作場所的安全與健康而訂定的。 參考資料: 勞工安全衞生法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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