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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之長度。 二、麻繩、鋼索、鏈條避免與所吊堅硬物體之尖銳邊相接觸,或使用襯墊,以防止磨損。 三、吊運貨物注意包裝及綑綁,並採取安全吊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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