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之長度。 二、麻繩、鋼索、鏈條避免與所吊堅硬物體之尖銳邊緣相接觸,或使用襯墊,以防止磨損。 三、吊運貨物注意包裝及綑綁,並採取安全吊掛方法。
從上述法律法規可以得知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對於雇主在從事起重吊掛作業時的規定。根據條文第一點,禁止以打結方式縮短綱索、鏈條等的長度;第二點規定,應避免麻繩、鋼索、鏈條與所吊堅硬物體之尖銳邊緣相接觸,或使用襯墊,以防止磨損;第三點則要求吊運貨物時要注意包裝及綑綁,並採取安全吊掛方法。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條規定雇主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案例中提到的一個例子是在吊運石頭時,被害人要伊升起鋼索,當場鋼索就滑脫出去,甩回來時打到被害人,導致傷害甚至死亡。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應適用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應經檢查合格,方得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使用操作人員而使用之,並應於事前使該等操作人員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案例中提到的一個例子是被告公司未依法經檢查合格,使用未經訓練合格的人員操作起重機。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雇主應對勞工實施適當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訂定衛生工作守則及自動檢查計劃並實施自動檢查。在案例中,被告公司未依法對員工實施適當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未設置防止墜落等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綜合以上法條及相關案例,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59條中的規定對於起重吊掛作業的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並且需要雇主嚴格遵守以確保勞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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