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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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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著必要防護衣物或使用相關安全裝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7 條所規定的情況,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有規定,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此條例是在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等工作場所提供了明確的安全衛生措施,以保護勞工的健康與安全。 參考資料: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 舉例:當碼頭工人在處理有害物質或毒性物質的裝卸作業時,根據該規則,雇主應提供必要的防護具和裝備,例如安全帽、空氣呼吸器等,以確保勞工的健康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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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7 條規定:「雇主於從事處理毒性物質、有害物質、易於飛散物質或有粉塵飛揚等之作業時,應使勞工佩戴適當防護具、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